东莞讨数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商铺经营权与使用权转让引发的合同纠纷
东莞讨数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商铺经营权与使用权转让引发的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在某广场内经营的服装店铺的经营权与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及其配偶支付了相关费用,包括转让费、押金、保证金及租金等。被告亦按照合同约定将店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变更为原告,原告随即开始实际经营。
然而,原告经营不足两个月,商场方以原告未缴纳后续租金、物业费等为由,对其店铺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并强行关闭店铺,扣押了原告的货物。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前隐瞒了其与商场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禁止转租的事实,且被告与商场的租赁合同即将到期,被告无权转租或转让店铺,构成欺诈行为。据此,原告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并要求二被告退还其已支付的费用,同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实质上是经营权与使用权的转让,而非转租行为,且原告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知悉商场合同变更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被告认为,原告无法继续经营的真正原因并非被告隐瞒事实,而是原告自身经营不善、拖欠商场租金及物业费、未支付员工工资等行为所致。被告还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合同余款。被告配偶则表示本案与其无关。
二、法院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退还费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转让合同》前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现有证据表明,原告在签约前已明知商场合同变更存在不确定性,且被告已向其充分说明相关风险。此外,导致原告无法继续经营的直接原因并非被告隐瞒无权转租,而是原告未按商场要求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撤销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标题:东莞讨数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因商铺经营权与使用权转让引发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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